徐州工程学院科研项目诚信管理暂行规定

栏目: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时间:2019-03-21发布:李强点击:63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1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
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评价等过程中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恪守科学价值准则和科学精神的道德品质。
  第三条  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工作遵循保护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并与项目(课题)及专项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四条  科研项目诚信管理的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以徐州工程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科研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代表参与项目实施的科技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工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硏诚信要求。科技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科研项目诚信教育预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九条  违反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硏诚信要求。科技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徐州工程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