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栏目: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时间:2019-11-07发布:徐琪点击:1090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徐州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留学生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上对我国友好,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修满留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
    (三)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
    (四)取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证书(全英文授课专业留学生不做此要求)。
    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第二条规定要求的;
    (二)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三)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但仍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四)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重新修读或重考相关课程,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要求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重新修读或重考相关课程,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留学生毕业生逐个审核,将本学院学士学位获得者初审名单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3.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士学位每年6月、12月各评定一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